
集體建設用地將可用作建設保障房,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fā)建設和住宅建設。
觀點網訊:日前,廣州市房管局發(fā)布《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現(xiàn)已征求公眾意見,預計可在年內正式出臺?!掇k法》提出,集體建設用地將可用作建設保障房,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fā)建設和住宅建設。
《征求意見稿》指出,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使用權將可以自由流轉,包括出讓、出租、轉讓、轉租、抵押等。強調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fā)建設和住宅建設,除保障性住房外。
《征求意見稿》明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應嚴格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集體決議的方式,需2/3以上成員同意才能流轉。
有分析人士認為,由于不少農村集體用地位于城中村,地處市區(qū)中心或邊緣,比較合適建保障房。此次公布的《辦法》,其中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建保障房,有可能是一個鋪墊,為下一步找到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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