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無利益,
公民有權(quán)利;
開發(fā)商該賺錢,
拆遷戶可要價。
自從12月16日國務(wù)院法制辦召開了研討會,2001年頒布、實施,經(jīng)歷了“八年抗戰(zhàn)”的《拆遷條例》,便自己也面臨“拆遷”了。
這當然很令人興奮。但是,據(jù)12月17日《東方早報》報道,建言審查該《條例》的法學家之一王錫鋅先生,在做客人民網(wǎng)時表示,條例的修改仍面臨較大阻力。這個阻力,據(jù)說主要來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考慮”。當然,這些“利益”,被界定為“局部”和“短期”的。我們不知道這些“局部”和“短期”的利益屬于誰。如果是地方政府的,那就太可笑了!對不起,我不是說王錫鋅先生可笑。王先生和其他四位法學家,永遠值得我們敬重。何況,他說的恐怕也是事實。許多人都在說,《拆遷條例》“拆遷”難,就因為牽涉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哈!政府居然有“利益”,還居然可以拿出來說事!天底下,還有比這更可笑的嗎?
或許有人會問:政府,難道沒有自己的利益,或不該有自己的利益嗎?我的回答是:當然!請問,政府是干什么的?為人民服務(wù)。抱歉,這叫“職責”,不叫“利益”。當然,政府的運轉(zhuǎn),需要錢。政府的工作人員要領(lǐng)工資、拿補貼,也需要錢。這兩個,都是正當?shù)?。但這叫“成本”、“報酬”,也不叫“利益”。如果說政府有利益,那也只能是人民的利益。這正是政府要爭取、要維護的,也是政府惟一的利益。除此之外,沒別的。說得再明白一點,除了人民的利益,政府沒有額外的、僅僅屬于自己的利益。從這個意義講,政府無利益。
或許又會有人問:照你這么說,也沒有“國家利益”了?對不起,有。只要世界上還有“國家”,那就當然會有“國家利益”。只不過,這個利益,是相對別國而言的。所以,前面要加國名,比如中國利益、美國利益、俄國利益、日本利益等等。這個利益,不但“可以有”,還應(yīng)該理直氣壯地講。美國總統(tǒng)的國情咨文,就開口閉口“美國利益”嘛!但是對于本國人民,則國家利益即人民利益。國家,也沒有本國人民利益之外的別的利益。
政府無利益,誰有?人民。人民由公民組成,公民是個人。沒有個人利益,就沒有人民利益。所以,個人利益,也應(yīng)該像“國家利益”一樣,不但“可以有”,還該理直氣壯地講。這里沒有“為誰說話”的問題。我說這話,既為個人,也為政府。為什么?因為政府的存在,原本就是為了人民,包括人民當中的每一個人。如果我們每個人,都是沒有利益需要保護的,要政府干什么呢?政府的職責之一,就是保障公民權(quán)益??!
所以說,政府無利益,公民有權(quán)利。
當然,人民的利益,包括兩種。一種是“公共利益”,一種是“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都是“人民利益”。如果發(fā)生沖突,那也是“人民內(nèi)部矛盾”。這時,人民可以授權(quán)政府解決。比方說,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個人的房屋?!稇椃ā?、《物權(quán)法》、《房地產(chǎn)管理法》,都是這么說的。但是,“公共利益”決不等于“政府利益”。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維護者,也是“個人利益”的維護者。政府要做的事情,是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找到平衡點,合情合理地解決二者的矛盾,爭取“雙贏”。除此之外,政府難道還有什么別的利益嗎?說得難聽一點,政府難道還應(yīng)該“趁火打劫”嗎?何況政府原本是沒有利益,也不需要利益的。如果居然“牟取”,那就只能是個別官員“以權(quán)謀私”。由此可見,地方政府的“利益考慮”居然成為改革阻力,是多么可笑的事情!
看來,要“拆遷”《拆遷條例》,先得“拆遷”糊涂觀念。
不過,平心而論,某些地方政府官員對《條例》的“拆遷”心存顧慮,倒也未必都是“私心”,也有“出于公心”的。這事咱得說句公道話。比如舊城改造,就是一個難題。我到過不少棚戶區(qū)和舊城區(qū)。那里的街巷之狹窄,是根本開不進消防車的。房屋呢?又多半是木結(jié)構(gòu)或者磚木結(jié)構(gòu)。只要一家失火,肯定萬戶遭殃。面對這種情況,是不是也得慢條斯理地說服勸解,曠日持久地討價還價呢?恐怕還是有一個如何看待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以及如何協(xié)商協(xié)調(diào)、盡快解決的問題吧?
還有,舊城改造,是要花錢的。如果政府沒錢,能不能交給開發(fā)商?有人說不能,因為背后隱藏著巨大的經(jīng)濟利益。這個觀點我不同意。我認為,開發(fā)商賺錢,是天經(jīng)地義的。企業(yè)不是政府,也不是慈善機構(gòu),沒有白掏錢的道理。企業(yè)的社會義務(wù),是把企業(yè)做好、做大、做強,賺更多的錢,交更多的稅,提供更多的就業(yè)機會。你怎么能說不讓開發(fā)商賺錢?你怎么能說開發(fā)商想賺錢是不對的?只要合法,他賺錢多,說明他有本事。比爾·蓋茨賺的錢,難道不比咱那些開發(fā)商多?你怎么沒意見?原因之一,恐怕就因為人家賺的錢是干凈的,咱們某些人,卻賺的是黑心錢、貓膩錢、坑蒙拐騙錢、巧取豪奪錢。所以,錯不錯在賺錢,錯在賺錢的方式和手段。如果我們的開發(fā)商遵紀守法、誠實勞動、為富有仁,讓他去做舊城改造,又何妨?
這就又要說到拆遷了。從根本上說,我是不贊成把拆遷工作交給開發(fā)商的。我的主張,是由政府把協(xié)商啦,談判啦,補償啦,拆遷啦,甚至“三通一平”啦,都做好,然后再競拍。交給開發(fā)商的,應(yīng)該是一塊“干凈”的、直接就可以蓋房子的地。至于補償?shù)膬r錢,當然由政府去講。只要是商業(yè)拆遷,拆遷戶就有權(quán)“漫天要價”,政府也有權(quán)“就地還錢”。談不攏?慢慢談。心里急?那你想辦法。反正不能濫用權(quán)力,更不能使用暴力,還不能違反程序。難是難了一點,但可以提高執(zhí)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很合算的?。『螞r補償花的錢,可以攤在地價里,不用納稅人埋單。開發(fā)商嫌貴,可以不買嘛,沒人強迫。
這就是我的主張:政府無利益,公民有權(quán)利;開發(fā)商該賺錢,拆遷戶可講價。對不對呢?歡迎批評,不怕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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