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根據(jù)《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對本次董事會審議的《關于聘任公司總裁助理的議案》發(fā)表獨立意見如下:
我們在本意見出具之前已收到公司提供的李春先生的個人簡歷,并就有關問題向其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了詢問。基于獨立判斷,我們認為:李春先生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能力,同意聘任李春先生為公司總裁助理,任期與本屆董事會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