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wǎng)訊:9月28日,深圳市存量房非住宅類房產按評估征稅政策細則正式對外公布。細則對個人存量非住宅類房產轉讓過程中的征稅標準、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計征方式等給出了具體計算方式。
根據(jù)細則,此次評估征稅實行后,非住宅房產交易的計稅價格仍是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成交價格,但申報成交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部門將按計稅參考價格進行核定征稅。
另外,深圳市將實行最低計稅參考價格的征收方式,此次制定的計稅參考價格是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申報的合同成交價格是否偏低的主要依據(jù)。申報的成交價格等于或高于計稅參考價格的,按申報的成交價格作為計稅價格計算征稅;申報的成交價格低于計稅參考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按計稅參考價格計算征稅。
在土地增值稅計征方式方面,分核實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當納稅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購買合同、發(fā)票等房產原值憑證,以及規(guī)定扣除項目及費用相關憑證的,按核實征收方式計征;采用核實征收方式的,納稅人要先到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核實手續(xù),再持核實通知書由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受理并代征稅款。
計征個人所得稅同樣分為核實征收、核定征收兩種。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產購買合同、房地產原值憑證,以及合理費用相關憑證的,按照核實征收方式計征。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計征的情況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和構成房屋原值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地產原值的;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費用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合理費用的;未能提供主管稅務機關房屋買賣完稅憑證或“核實征收”手續(xù)的。
同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的,由深圳市房地產登記中心直接代征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