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付借款
董事局欣然宣布,于2013年12月9日(交易時段后),貸款人(即本公司)與借款人(一間由羅先生及其配偶趙女士全資擁有之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據此,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墊付一筆人民幣360,000,000.00元之借款(即借款)。借款人將把借款全數用作一般營運資金。貸款人將透過其附屬公司重慶寶旭,委托一間中國境內之持牌銀行根據適用中國法律、法規(guī)及慣例,以委托貸款(“委托貸款”)方式向借款人墊付借款。有關中國銀行將收取手續(xù)費,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一般事項
由于根據上市規(guī)則第14.07條,墊付借款之若干適用百分比率高于25%但低于100%,根據上市規(guī)則第十四章,墊付借款構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
此外,鑒于在本公告日期,羅先生及其配偶趙女士分別擁有借款人約77.78%及22.22%股本權益,且羅先生為執(zhí)行董事、主席兼控股股東,故借款人為上市規(guī)則第十四A章項下所指之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guī)則第14A.13(2)(a)(i)條,墊付借款亦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須遵守申報、公告及獲獨立股東批準之規(guī)定。
羅先生及其聯(lián)系人(實益擁有合共720,833,018股股份,相等于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全部已發(fā)行股本約56.58%)將于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就墊付借款而提呈之決議案投票。獨立董事委員會經已成立,以就墊付借款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向獨立股東墊付意見,而東英已獲委聘出任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此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根據上市規(guī)則,本公司預期將于2014年1月2日或之前向股東寄發(fā)一份通函,當中載有(其中包括)(i)墊付借款之進一步資料;(ii)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之函件;(iii)東英就墊付借款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件;及(iv)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由于借款完成須待借款合同項下之先決條件獲達成后方告達致,故墊付借款可能但未必一定會進行。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