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城中村與19世紀西方的貧民窟具有較多相似性,二者都是以進城農民為主的流動人口低成本居住區(qū)。簡要比較19世紀前后西方國家的貧民窟問題與當前國內的城中村問題,指出城中村問題將具有長期性,社會問題和流動人口問題是解決城中村問題的關鍵。
一 城中村與貧民窟
貧民窟又稱貧民區(qū),對應的英文為slum或squatter。聯合國人類居住規(guī)劃署定義的slum是“以低標準和貧窮為基本特征的高密度人口聚居區(qū)”,可見貧民窟的基本特征是:①高密度人口聚居,②低標準的居住環(huán)境,③人口貧困。與slum相比,squatter同樣具有前述特征,且更顯破敗,可譯為“棚戶區(qū)”。零亂的景觀與破敗的環(huán)境、良莠難辨的混雜人群及混亂的秩序構成了人們對貧民窟的普遍印象。
對照slum的定義,我國的城中村可視為貧民窟。①城中村是一種低標準的高密度聚居區(qū)。例如珠三角地區(qū)的城中村建筑密度經常高達90%,容積率高至6,間距卻往往不到2 m。這些住宅的通風、采光和消防達不到基本要求,卻密集了大量人口,如深圳某城中村183棟住宅共2 935間房,住有6 725人 ●[1],平均每間2.3人。②城中村的大多數居住者是以農民工為主的低收入流動人口,如只有1 000多戶籍居民的深圳大沖村住有6萬人,其中大部分農民工的工資最近十多年以來一直在400~500元●[2],是社會的最底層。③城中村是我國城市管理的死角,各色人等混雜,治安問題和環(huán)境問題非常突出,具有臟亂差的典型特征。因此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指出:“城市被‘城中村’和邊緣雜亂的建筑所包圍。這些地方污水橫流,是中國的貧民窟”●[3]。
雖然城中村是“中國的貧民窟”,但我國尚無典型的貧民窟——有國外人士指出同非洲或印度相比,“北京的貧民窟比較小,也比較干凈”,不過“除非政府著手解決這個問題,否則中國就會出現人們在其他國家看到的那些貧民窟”。筆者認為城中村:①吸納了大量以進城農民為主的流動人口,事實上是低收入流動人口居住區(qū),例如廣州330萬流動人口的70%便居住在城中村●[4];②生活消費低廉,是一種低成本住區(qū),若沒有城中村,低收入流動人口將無法支付城市生活的高昂成本。
作為城市化早期的一種居住空間分異現象,19世紀前后處在城市化進程中的西方國家的貧民窟與我國城中村具有類似的作用,因此二者有較強的可比性。
二 19世紀前后西方的貧民窟問題
1 貧民窟現象的產生
18世紀中后期,工業(yè)革命導致西方國家的勞動力迅速從農業(yè)向第二、第三產業(yè)轉移,突如其來的大量流動人口涌入城市使各國城市住房短缺嚴重,加之種種因素的共同作用,貧民窟在城市迅速蔓延。19世紀中期的德國,住房是農民進城后的第一大難題,由于租不到房子,出現了很多只能租床輪換休息的“租床人”。為解燃眉之急,大量的簡易房屋得以興建并導致了貧民窟的產生。基于同樣的原因,19世紀的英國也產生了大量貧民窟。尤其地產商為牟取高額利潤,密集地修建大量“背靠背房屋(back-to-back house,兩排房屋背向而建,只有前窗而沒有后窗)”住宅區(qū)。“背靠背房屋”空氣不對流、間距小、市政公用設施極不完善,平均每間居住7人,條件極為惡劣。法國直到19世紀末還“約有1/3的巴黎人生活在這種既擁擠又骯臟,沒有衛(wèi)生設備,沒有照明和沒有足夠新鮮空氣的環(huán)境里”●[5]。美國的貧民窟多產生于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且與郊區(qū)化聯系緊密。19世紀中期以前,大量移民同美國本土農民一道忙于開拓西部、建設新城市,因此盡管發(fā)生了大規(guī)模的農業(yè)人口轉移,城市住房問題尚不突出。19世紀70年代美國政府頒布了一些有利于工人的新法令,且由于多年的政策積弊導致大量農民破產,涌入城市的人口驟增。與此同時,霍華德的“花園城市”理論和以德國為楷模的城市分區(qū)法傳入美國并催生了衛(wèi)星城理論,這些理論與現代交通方式結合后產生的郊區(qū)化運動使許多城市的中心區(qū)衰退為貧民窟。美國學者沃納對此指出:“1870~1890年的中心事件便是城市被分割為兩個部分:內城和外城;一個貧民窟的城市和一個郊區(qū)城市;一個衰退和期待的城市以及一個成功和安退的城市。”●[6]與歐洲一樣,這一時期美國的貧民窟規(guī)模巨大。1879年紐約的貧民窟住宅共有21 000個,1900年增至43 000個,容納了400萬紐約市民中的150萬人●[7],這些貧民窟里“居住著愛爾蘭移民和山羊,沿著東區(qū)延伸達60多個街區(qū)”●[8]。
2 清除貧民窟的措施
總的來說,在19世紀前后的城市化進程中,西方的貧民窟發(fā)展迅猛,貧窮問題、衛(wèi)生問題、污染問題、安全問題等隨著貧民窟的蔓延接踵不斷。在那個工業(yè)化的時代,冒著黑煙的工廠把整座城市變成了“焦炭城”,而“焦炭城”演化的宿命則是“貧民窟,次貧民窟,超級貧民窟——這就是城市進化的進程”●[9]。
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后,19世紀中期西方各國開始針對貧民窟現象產生的直接原因——住房問題,采取措施清除貧民窟,這些措施主要有四類。
(1)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來限制新增貧民窟或引導貧民窟改造。英國不少城市在19世紀40年代相繼頒布了改善住房和衛(wèi)生狀況的地方法規(guī),這些法規(guī)針對城市住宅過分擁擠、空氣不能自由流通和衛(wèi)生狀況不良的現象,規(guī)定了建筑居民院落的最低寬度、兩排房屋的最小間距、房屋兩面都必須開窗,臭名昭著的“背靠背房屋”也在這一時期逐漸被各城市宣布禁止。德國在19世紀下半葉,從工業(yè)革命起步較早的英國、法國吸取經驗教訓,在全面規(guī)劃、綜合治理的主導思想下對城市管理、住宅建筑、城市布局等方面都制定了獨具特色的管理辦法。
(2)政府通過市場運作引導開發(fā)商建設廉價住房,進而達到減少貧民窟的目的。倫敦郡議會和自治市議會在19世紀中期就開始通過稅收補貼、降低土地價格、延長公共工程貸款債期等措施,鼓勵發(fā)展商興建廉價住房。
?。?)政府直接投資建設廉租的公共住房。1890年,英國地方政府被授權興建公有房屋,在兩次世界大戰(zhàn)間英格蘭和威爾士興建了約333萬套城市住宅,掀起了公有房屋建設的高潮。1934年成立的紐約住房局在1941年之前完成了10項公共住宅建設項目,提供了55 465套住房,這些公共住房在紐約的住房建設中占很大的比例,其中1934~1938年間公共住宅所占的份額為35%●[10],公共住房分流了部分貧困人口,減少了貧民窟的人口壓力。廉租房建設后來為很多國家和地區(qū)所繼承,尤其新加坡和香港早期的廉租房租金極為低廉,大多數貧民都能夠承擔,成為解決貧民居住問題的一個重要手段。
?。?)社會團體的合作和參與。19世紀50年代以后,倫敦出現了一些旨在改善住房的團體,如“首都改善勤勞階級住房協(xié)會”、“改善工業(yè)住房公司”等。這些團體聲稱要為工人建造廉價的住房,與當代許多國家的住宅合作運動有類似之處,但由于社會歷史條件限制,它們在當時起到的實際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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