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為防止開發(fā)商囤積土地,政府早有明文規(guī)定。1999年4月26日國土資源部通過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guī)定,連續(xù)2年未使用的閑置土地,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
2006年4月25日,國土資源部發(fā)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xié)議》示范文本(試行),并規(guī)定從2006年7月1日起實行。
為保證用地者及時開發(fā)利用土地,防止囤積土地,在《出讓合同》已約定了建設項目的動工日期外,《出讓合同補充協(xié)議》第一條約定了建設項目的竣工時間。明確“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還要明確同意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完成項目施工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并在第十條約定,受讓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的,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國土部有關負責人強調,這一規(guī)定主要是為解決一些項目長期建設而不竣工問題,防止開發(fā)商長期大量囤積土地。
但是,從執(zhí)行情況來看,真正被收回的土地少之又少,而由于地價上漲幅度明顯,違約金幾乎不存在任何威懾力。綠城中國董事長宋衛(wèi)平在拿下新江灣城土地后曾對記者表示,這一地塊開始動工,“至少要等1年半”。
中國指數研究院華東分院副院長陳晟則表示,除了政府層面的土地供應之外,整理存量土地迫在眉睫。據陳晟透露,目前上海關于存量土地的整理工作已經在進行之中。
國土資源部中國土地勘測規(guī)劃院地價所所長鄒曉云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對于目前已經被開發(fā)商掌握的土地,只能采取市場手段抑制房價上漲,如在交易過程中增加稅收成本等。而同時,加大政府對房地產開發(fā)建設的掌控力度,積極滿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也是一方面。鄒曉云表示,目前國土方面一直在呼吁將大地塊的土地供應改變模式,分為中小地塊推向市場。“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少數大型開發(fā)商壟斷土地資源,延長開發(fā)周期以囤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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